承担完善卫东区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工作;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卫东区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指导和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依法开展卫东区有关农业生产资料行政许可的初审及监督管理。实施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许可及初审、报批及监督管理;负责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和渔船检测检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卫东区有关农业生产资料的地方标准;开展兽医医疗器械和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指导农业机械化发展、农机安全监理和机动渔业船舶操作手培训工作。
指导卫东区农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拟订并组织实施农业科研、农技推广规划、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业领域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引进农业先进技术;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加工许可的初审和报批及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
协调卫东区农业各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指导农村二、三产业发展,扶持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业、乡村旅游等服务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