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本级社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加强社有资产经营管理,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并按出资额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指导类乌齐县供销社的经营管理、招商引资和技改项目的管理。
宣传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各级党委、政府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及扶持发展类乌齐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方针、政策和措施。
协同类乌齐县有关部门组织指导类乌齐县供销社对外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协调各级供销社之间的经济合作,促进农村经济繁荣。
研究拟订类乌齐县供销社系统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指导类乌齐县供销社的改革和发展;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行业协会和农村各类社类乌齐县服务组织等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