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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市
丁青县
丁青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负责丁青县公积金管理中心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承办丁青县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下属机构
住房公积金单位协管员职责
负责丁青县公积金管理中心本单位每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计算。
公积金的查询。
负责丁青县公积金管理中心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变更、转移、支取等业务的统一办理。
负责丁青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业务联系,
审计稽查部
负责丁青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机构财务预算资金进行定期和专项审计;
负责丁青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结算,各种结算凭证交接;
负责丁青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分中心、管理部、办事处和委托业务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负责丁青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登记和核对住房公积金总账、明细账、备查簿及银行对账单;
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指南
设立帐户。中心凭单位缴存登记表为缴存单位及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5%,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12%。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后,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应按月缴存,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为职工代扣的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及单位等额配缴部分缴至中心指定住房公积金专户。
丁青县地区行政机构
中医管理局
中国致公党丁青县委员会
中心血站
中招办
九三学社
乡镇企业局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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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人事局
人劳局
人口与计生委
人才市场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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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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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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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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