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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新县人民法院

审理由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领导清新县法院系统的监察工作。
受理不服本市两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等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对其中确有错误的,进行提审或再审。依法审理减刑、假释案件。
领导直属事业单位和法官协会的工作。
下属机构
清新县地区行政机构
其他地方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