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郫县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确定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
协同郫县地方党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依法对郫县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认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领导郫县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