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平昌县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协同平昌县地方党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对平昌县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协同平昌县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