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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文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监督兴文县人民政府、兴文县高级人民法院和兴文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兴文县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以及工作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主任会议审议。
在兴文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审议决定兴文县常务委员会认为应当依法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下属机构
兴文县地区行政机构
其他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