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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撤销下一级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在新津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
在新津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新津县人民政府省长的提名,决定新津县人民政府厅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审议决定新津县政治、经济、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环境与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和迫切要求解决的重大问题。
下属机构
新津县地区行政机构
其他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