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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审议决定清城区政治、经济、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环境与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和迫切要求解决的重大问题。
撤销清城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根据清城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清城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清城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以及工作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主任会议审议。
下属机构
清城区地区行政机构
其他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