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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撤销下一级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撤销牡丹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牡丹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以及工作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主任会议审议。
监督牡丹区人民政府、牡丹区高级人民法院和牡丹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下属机构
牡丹区地区行政机构
其他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