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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撤销下一级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在永春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永春县人民政府省长的提名,决定永春县人民政府厅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根据永春县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永春县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根据永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永春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设区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下属机构
永春县地区行政机构
其他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