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灵石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灵石县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以及工作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主任会议审议。
撤销下一级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在灵石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