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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
乌兰察布
兴和县
兴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撤销下一级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在兴和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兴和县人民政府省长的提名,决定兴和县人民政府厅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在兴和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
根据兴和县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兴和县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下属机构
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
对本级内务司法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发现倾向性问题或突出问题,向兴和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办理兴和县人大代表提出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代表。
审查兴和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被认为不适当的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提出审查报告。
办理兴和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其他事项。
办公厅
负责代表大会和兴和县常委会会议公报、人大工作年鉴、大事记和组织史的编写工作。
负责兴和县人大常委会机关人事工作和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工作。
承担兴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的筹备、会务工作;负责常委会文、电起草、审核把 关,人大常委会机关文书处理、档案管理、印信管理和保密工作。
负责兴和县人大常委会机关的财务、基建、车队等行政事务和后勤服务工作,机关值班和安全保卫工作。
研究室
负责资料的收集与整理,管理机关图书资料室。
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围绕兴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提供调查报告及有关资料。
参加起草兴和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重要文件和领导同志的讲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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