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南岗区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南岗区委、南岗区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南岗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南岗区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政策和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务院、省政府、南岗区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
调查研究南岗区政府各部门和区、市、县政府制定的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的建议;变更和撤销本级和下级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负责检查并处理南岗区市直机关各部门、各区市县党的组织和南岗区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它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负责管辖单位的案件指导、协调。
会同南岗区委直属机关、南岗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各区市县党委和政府做好纪检监察系统机构设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建设管理工作;审核、考察各区市县纪委领导班子和监察局领导干部人选;协助南岗区委组织部考核区市县和市直单位纪委书记(纪检组长);负责市直单位纪委(纪检组)副书记(副组长)考核任免;负责组织和指导南岗区民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负责本机关内干部、工人的人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