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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为港口区爱国卫生活动的开展,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保证。
开展港口区群众性卫生监督,不断改善城乡生产、生活环境的卫生质量。组织检查和进行卫生效果评价,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指导、督促检查港口区重点行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爱国卫生工作开展情况。
开展港口区爱国卫生立法工作,促进爱国卫生逐步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下属机构
港口区地区行政机构
其他地方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