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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会同东方市有关部门决定或批准企业国有资产的经营形式和国有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终止、拍卖;审批国有企业产权变动;组织清算和收缴被撤销、解散企业的国有资产;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东方市在境外的国有资产。
办理资金信用证明。
负责东方市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产权登记、资产汇总、报表等基础性管理工作,处理产权纠纷,查处国有资产流失。
指导和监督东方市各专业经济管理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下属机构
东方市地区行政机构
其他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