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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检察院

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对咸宁市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制定有关咸宁市检察工作的条例、细则和规定。
管理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机关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审批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下属机构
咸宁市地区行政机构
其他地方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