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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门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在金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
金门县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以及工作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主任会议审议。
审议决定金门县常务委员会认为应当依法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根据金门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金门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设区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下属机构
金门县地区行政机构
其他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